留学购汇新政策(2001年12月6月出台)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公民出境换购外汇的政策有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外汇局授权具有办理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执行。   

  此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时,需持本人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无单位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已办护照、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之后,出国留学人员持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入学预交金通知书及上述有关材料到银行开立人民币保证金账户,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   

  在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后,出国留学人员需本人持护照及签证正本、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办理退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如果没取得签证或因故取消出国,须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先将所购外汇按结汇当日挂牌汇率办理退款手续,后凭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及兑换水单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  

  《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收取人民币保证金的标准为:在银行当天按现钞卖出价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的基础上加收保证金,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或等值外汇)的比例定为2:1,即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 新政策的三大变化 ]
[ 购汇指南 ]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自费留学人员购汇具备的证明材料:
    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时,需持以下5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即可向户口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指定的银行或外管局办理。(1)购汇申请书;(2)写明姓名、攻读何种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3)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及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4)本人户籍证明;(5)身份证。
     银行在接受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购汇申请后,直接将学费汇至购汇人入学通知书或留学费用通知单上所提供的境外学校帐户;可以把生活费汇到国(境)外,或持信用卡、旅行支票携带出境,也可以由留学人员提取部分外币现钞,但提取的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2000美元。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二学年及其以后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时,所需的证明材料:(1)购汇申请书;(2)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本年度留学费用通知单及上一学年学费的正式收据;(3)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在读证明及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身份证或签注的护照;(4)本人户籍证明;(5)身份证。
    ss如果是留学人员委托境内直系亲属代办,除需要携带前三项材料外,还要提供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护照的复印件、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一、被允许购汇的自费留学范围放宽,由正规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扩大至正规大学预科以上(含预科)的自费留学人员,这就意味着如果留学生为掌握语言先去国外就读一年预科,按规定也能购到所需外汇。

二、在持有规定的有效凭证前提下,从指定银行直接购汇的最高额度从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增至2万美元。以前,留学换汇2000美元以上的就得先到留学生所在地或国家外管局申请,然后再拿外管局的“授汇单”去银行购汇,而本月1日以后,自费留学生所需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外汇都可以直接到银行购汇

三、购汇数额和时间放宽,以往留学人员只能一次性办理第一学年的购汇,而现在其留学期间历年需要的学费和生活费都可以办理

相关文章:个人留学并非都可购买2万美元外汇 发布时间:2002-1-28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调整了部分外汇管理政策,其中人们普遍对“授权银行直接办理居民个人出国(境)留学购汇限额提高到两万美元”的规定有误解,认为只要是个人留学都可以购买两万美元外汇。为此,有关负责人昨天指出,该规定指的是将银行的审核权限提高到两万美元,至于个人到底能购买多少外汇,要根据学费和生活费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该负责人指出,这次政策调整根据个人出国(境)留学用汇的实需原则,允许居民个人按年度到银行购买所需的学费和生活费,并将银行审核真实性的限额提高到两万美元,也就是说,如果购汇额低于两万美元,可以持规定的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超过两万美元,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至于个人到底能购买多少外汇,就要根据学费和生活费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因此,这里仅仅是将银行的审核权限提高到两万美元,加大了银行的审核责任,简化了个人办理购汇过程中的手续,而不是人人都可以购买两万美元外汇的概念。同时,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按学年度兑换每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申请兑换因私出国(境)项下的等值2000美元(赴港澳地区为1000美元)的外汇。至于居民个人其他因私兑换外汇,如因私探亲、旅游、定居等,仍执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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