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克兰投资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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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克兰自独立以来一直对建设经济特区持积极态度,认为建立经济特区能够吸收更多的外资,促进乌生产发展,从而积极有效地利用乌的物质和人力资源,使乌克兰从目前的经济危机中摆脱出来。因此,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特区进行了研究,同时也学习中国在建立经济特区方面的经验,在1995年6月建立了乌克兰第一个北克里木“谢瓦什”经济实验区。到目前为止,乌已正式批准的经济特区有7个,政府还计划在1999~2001年间新开辟10余个经济特区。
创建经济特区对乌克兰经济发展来说的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更多地吸引外资。乌独立7年多来,总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为26亿美元,其中有70%是投向贸易和服务行业。而乌经济部估算,要使乌经济结构状况有较大的变化,需要1000亿美元的资金,而乌国家不具备这些资金(国家外汇储备不足10亿美元),银行实力有限,国家银行再贷款利率为50%,商业银行资金根本不够用来发展生产,世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金融贷款均用来弥补国家财政赤字,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大力吸引外商投资。此外,通过建立经济特区,可以使漂流在国外的大量资本返回乌克兰。二是乌独立7年来对外资法律已进行了三次大的修改,基本取消了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建立经济特区可以创造经济和法律上的条件,确保外资和本国资本流向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地区,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三是引进和吸引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有效利用乌各地区各行业的优势,同时扩大出口潜力。四是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解决就业问题。目前,乌官方统计的失业人数为100多万人,加之在产业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失业人口,不解决就业问题,必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五是培养新型管理人才,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 1995年6月30日,乌克兰总统库奇马签署命令,宣布在克里木半岛建立谢瓦什经济实验区。在该地区进行经济特区建设,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并以此为试点,借鉴国外经验,摸索出一条吸引、利用外资,并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发展道路。 根据乌克兰政府和乌国家银行制定的相应命令,对谢瓦什经济实验区实行的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对在实验区内注册登记的外资和合资企业减半征收利润税和增值税,政府对投入实验区的外资提供担保,外资企业有权自由支配所获得的利润。 (2)实验区内企业有权进行资本的自由输入和输出,拥有外汇账户,可汇出投资所得利润。对将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附加优惠,例如,对其所得利润不必在乌跨银行外汇交易市场出售给国家银行,可自由汇出等。 (3)对在实验区内注册的合资企业实行优惠关税政策,对其生产所需而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和组装件(日用消费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4)实验区企业产品出口,经政府审批后,可不受配额许可证限制。 除谢瓦什经济实验区外,乌克兰还在顿涅茨克州等地设立特别经济区和优先开发区。于1998年12月24日总统签署了《顿涅茨克州特别经济区和特别投资制度法》。在该法中规定了,在顿涅茨克州的顿涅茨克市和马里乌波尔尔市分别设立了两个特别经济区:顿涅茨克特区和阿佐夫特区。两个特别经济区设立期限都为60年。顿涅茨克特别经济区占地面积466公顷,阿佐夫特别经济区占地314.8公顷。还在数十个城市设立优先开发区。优先开发区是设在社会经济条件不佳的市、区,为在该区域内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并制定了特别的投资制度。 在“顿涅茨克”特区兴办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其产品针对出口或投向国际市场。 在“阿佐夫”特区开办货物中转、贮存、加工、分类、包装,运输代理和代运服务、贸易以及开办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其产品针对出口或部份投向国内市场。 在“阿佐夫”和“顿涅茨克”特区实行特别关税区制度。主要有: 1) 纳税人在特区获得的利润,其税率按应税额的20%征收; 2)非侨民来特区从事经济活动而获得的收益,税率按乌克兰《企业利润税收法》第13条规定税率的2/3计算。此标准不包括投资由指定的国家机构或地方自治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劵的收益,以及乌克兰《企业利润税收法》第13条第6款规定的收益; 3)不征收国家创新基金及消除切尔诺贝利事故后果的保障措施及居民社会保护基金; 4)在特区生产或输入的产品、商品(工程、服务)的销售的外汇收入不予强制出售; 5)特区企业用于投资的以下投资形式不包括在纳税总收入内资金;物资; 优先开发区特别投资制度主要有: 1)在投资项目实施期内,进口原材料、物品、设备、装备(除消费品外)免征进口税及设备和装备的增值税,但不超过5年。 2)按照委员会的批准的投资项目是各种实行独立核算(会计核算、税收统计)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他们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纳税人组成机构用于企业结构调整、改造、转产、技术更新的投资,且投资额不少于1百万美元的企业,其投资所得,免征三年利润税。 乌克兰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制定现有企业投资所获利润的核算方法。 以上企业在设立的第四年至第六年的利润税按现有税率的50%征收。 实施投资项目的企业经营活动主体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按10%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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